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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部公告

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
(2016年3月修订)

2002年,中央台办、外交部、中央宣办出台了《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》,文件将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,以及正确表述方式进行了详细讲解。2016年3月,中央台办、外交部、中央宣办对《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》进行了修订,修订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情况及其正确表述。(修订部分用棕色标出)




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

(2016年3月修订)



一、涉及台湾官方机构及其官员称谓的用语

1.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,应称之为“台湾当局”“台湾方面”,不使用“中华民国”,也一律不使用“中华民国”纪年旗、徽、歌。严禁用“中华民国总统(副总统)”称呼台湾地区正(副)领导人,可称为“台湾当局领导人(副领导人)”“台湾地区领导人(副领导人)”。对台湾“总统选举”,可称为“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”,简称为“台湾大选”。
2.不使用“台湾政府”一词。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“国家”“中央”“全国”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,对台湾方面“一府”(“总统府”)、“五院”(“行政院”、“立法院”、“司法院”、“考试院”、“监察院”)及其下属机构,如“内政部”“文化部”等,可变通处理。如对“总统府”,可称其为“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”“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”,对“立法院”可称其为“台湾地区立法机构”;对“行政院”可称其为“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”;对“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”可称其为“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”“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”,如“文化部”可称其为“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”,“中央银行”可称其为“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”,“金管会”可称其为“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”。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,必须加引号,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“所谓”一词。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,一般称其为“台湾方面陆委会”或“台湾陆委会”。
3.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“国家”“中央”“全国”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,可称其为“台湾知名人士”“台湾政界人士”或“XX先生(女士)”。对“总统府秘书长”,可称其为“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”“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”;对“行政院长”,可称其为“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”;对“台湾各部会首长”,可称其为“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”;对“立法委员”,可称其为“台湾地区民意代表”台湾省、市级及以下(包括台北市、高雄市等“行政院直辖市”)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,如省长、市长、县长、议长、议员、乡镇长、局长、处长等,可以直接称呼。
4.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,一律称其民间身份。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,可称其为“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”“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”。
5.“总统府”“行政院”“国父纪念馆”等作为地名,在行文中使用时,可变通处理,可改为“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”“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”“台北中山纪念馆”等。
6.“政府”一词可使用于省、市、县以下行政机构,如“台湾省政府”“台北市政府”,不用加引号,但台湾当局所设“福建省”“连江县”除外。对台湾地区省、市、县行政、立法等机构,应避免使用“地方政府”“地方议会”的提法
7.金门、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,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、台湾连江县(马祖地区),可直接称金门、马祖。从地理上讲,金门、马祖属于福建离岛,不得称为“台湾离岛”,可使用“外岛”的说法。
二、涉及台湾党派、团体、文化教育等机构称谓的用语
1.涉及“台独”政党“台湾团结联盟”时,不得简称为“台联”,可简称“台联党”。“时代力量”因主张“台独”,须加引号处理。“福摩萨”“福尔摩莎”因具有殖民色彩,不得使用,如确需使用时,须加引号。
2.对国民党、民进党、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,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“国共两党”。对于国共两党交流,不使用“国共合作”“第三次国共合作”等说法。对亲民党、新党不冠以“台湾”字眼
3.对台湾民间团体,一般不加引号,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,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“经济文化代表处(办事处)”等应加引号;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、组织(如“反共爱国同盟”、“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”)以及冠有“中华民国”字样的名称须回避,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。
4.对岛内带有“中国”“中华”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,如台湾“中华航空”“中华电信“中国美术学会”“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”“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”等,可以在前面冠以“台湾”直接称呼,不用加引号。
5.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,如“清华大学”“故宫博物院”等,应在前面加上台湾、台北或所在地域,如“台湾清华大学”“台湾交通大学”“台北故宫博物院”,一般不使用“台北故宫”的说法。
6.对台湾冠有“国立”字样的学校和机构,使用时均须去掉“国立”二字。如“国立台湾大学”,应称“台湾大学”;“XX国小”“XX国中”,应称“XX小学”“XX初中”。
三、涉及两岸法律的用语
1.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,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。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“白皮书”,可用“小册子”“文件”一类的用语称之。
2.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“大陆法律”对台湾所谓“宪法”,应改为“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”,“修宪”“宪改”“新宪”等一律加引号。对台湾地区施行的“法律”改称为“台湾地区有关规定”。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“法律”时,应加引号并冠之“所谓”两字。不得使用“两岸法律”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,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,如“海峡两岸律师事务”“两岸婚姻、继承问题”“两岸投资保护问题”等。
3.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,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,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。如“护照”“文书认证、验证”“司法协助”“引渡”“偷渡”等,可采用“旅行证件”“两岸公证书使用”“文书査证”“司法合作”“司法互助”“遣返”“私渡”等用语。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“海峡中线”一词,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。
四、涉及国际活动及两岸交流的用语
1.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,不能自称“大陆”;涉及台湾时应称“中国台湾”,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,确需并列时应标注“国家和地区”。
2.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、文化、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,不能以“台湾”或“台北”称之,而应称其为“中国台北”“中国台湾”。若特殊情况下使用“中华台北”,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。
3.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“台湾、澎湖、金门、马祖单独关税区”(简称“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”)。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,如世界卫生大会、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,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“中华台北”。
4.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“海峡两岸XX活动”。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“港澳台地区”或“台港澳地区”。不得出现“中、港、台”、“中、台、澳”之类的称谓,应称“海峡两岸暨香港”“海峡两岸暨澳门”或“海峡两岸暨香港、澳门”,不使用“两岸三(四)地”的提法。
5.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,不得称“中外合资”“中台合资”,可称“沪台合资”“桂台合资”等。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“台方”,不能称“外方”,与此相对应,我有关省、区、市,不能称“中方”,可称“闽方”“沪方”等。
五、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反“台独”的用语
1.台湾是中国一个省,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,现在一般不称“台湾省”,多用“台湾地区”或“台湾”
2.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“全民”“公民”,可称“台湾民众”“台湾人民”“台湾同胞”
3.具有“台独”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,如“台独”“台湾独立”“台湾地位未定”“台湾住民自决”“台湾主权独立”“去中国化”“法理台独”“太阳花学运”等。
4.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“去中国化”的政治术语,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。如“本土”“主体意识”等,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、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。
5.荷兰、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“荷治”“日治”。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、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。
六、涉及中国大陆的用语
1.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“大陆”,也不使用“中国大陆”的提法,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。如不得使用“大陆改革开放”“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”之类的提法,而应使用“我国(或中国)改革开放”“我国(或中国)流行歌曲排行榜”等提法。
2.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“大陆政府”,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“大陆”,如“大陆国家文物局”,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“大陆统计数字”。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,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,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“未包括台湾省”
3.一般不用“解放前(后)”或“新中国成立前(后)”提法,可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(后)”或“一九四九年前(后)”提法。
七、涉及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及我对台工作机构的用语
1.一个中国原则、一个中国政策、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,“一国两制”加引号。
2.中央领导涉台活动,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,如在政党交流中,多使用党职。
3.中台办的全称为“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”,国台办的全称为“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”,可简称“中央台办(中台办)”“国务院台办(国台办)”,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,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,多用“中央台办(中台办)”。
4.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”简称为“海协会”,不加“大陆”;“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”可简称为“海基会”或“台湾海基会”。海协会领导人称“会长”,海基会领导人称“董事长”。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“两会”或“两岸两会”。不称两会为“白手套”。
5.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,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,不得称为“官方接触”。这一机制,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。
6.对“九二共识”,不使用台湾方面“九二共识、一中各表”的说法。
八、其他需要注意的用语
1.台胞经日本、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,不能称“经第三国回大陆”或“经第三国回台湾”,应称“经其他国家”或“经XX国家回大陆(台湾)”。
2.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“台语”,各类出版物、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“台语”字样,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“台语”歌星,可称为“台湾闽南语”歌星,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。涉及台湾所谓“国语”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,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“两岸汉语”,不称“两岸华语”。
3.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“原住民”,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其具体的名称,如“阿美人”“泰雅人”。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。
4.对台湾方面所谓“小三通”一词,使用时须加引号,或称“福建沿海与金门、马祖地区直接往来”。
据新闻出版研究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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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文件

贸促法【2005】041号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


贸促会各地方分会:

近日,有关部门多次致电我部,认为我会系统出证认证机构所办理的部分认证文件,如产地证、发票、证明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。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各部门要统一做法。现将有关规定提供如下,请各地方贸促分支机构在具体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。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,申领的产地证、发票、证明中涉及台湾时应使用规范称谓。具体规定如下:

一、 允许使用的称谓:

1.“中国台湾”,英译文为:"TAIWAN PROVINCE OF CHINA",或"TAIWAN , CHINA",或"CHINESE TAIWAN";

2.“中国台北”,英译文为:"TAIPEI,CHINA",或"CHINESE TAIPEI";

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,且只能用逗号(,),而不能使用顿号(、)、破折号(—)或斜杠(/)。

二、 不得使用的称谓:

1.“中华民国”,英译文为:REPUBLIC OF CHINA,简称ROC;

2.“中华民国(台湾)”,英译文为:REPUBLIC OF CHINA(TAIWAN),简称ROC(TW);

3.单独使用“台湾”(TAIWAN)或“台北”(TAIPEI)字样;

4.“台北,台湾”英译文为:TAIPEI,TAIWAN;

5.“台湾(或台北)中国”,英译文为:TAIWAN/TAIPEI CHINA;

6.中国—台湾(或台北),英译文为:CHINA—TAIWAN/TAIPEI;

7.中国(台湾或台北),英译文为:CHINA(TAIWAN/TAIPEI)。



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

  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

发布日期:2023-03-15 浏览: 3792